盗窃杀人无恶不作 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2010.05.24
盗窃杀人无恶不作 数罪并罚执行死刑/r/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5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盗窃、抢劫、杀人犯张某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8日晚上,张某携带木棍、手套、手电筒等工具,窜至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金山村钱某的住处欲行盗窃,到现场观察后发现钱家还住着一位老人徐某。张某入室盗窃时,被徐某发现,张即用木棍击打徐某,抢走徐350元现金。逃离时被钱某发现并认出,为防止罪行败露,张某便用木棍先后猛击钱某头部,致二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钱某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从2006年至2008年11月盗窃他人财物达百次之多,总价值为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池州日报)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8日晚上,张某携带木棍、手套、手电筒等工具,窜至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金山村钱某的住处欲行盗窃,到现场观察后发现钱家还住着一位老人徐某。张某入室盗窃时,被徐某发现,张即用木棍击打徐某,抢走徐350元现金。逃离时被钱某发现并认出,为防止罪行败露,张某便用木棍先后猛击钱某头部,致二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钱某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从2006年至2008年11月盗窃他人财物达百次之多,总价值为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池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