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主状告买主索赔1.5万元
2010.06.12
卖主状告买主索赔1.5万元
  房子卖掉四个月后,银行才放贷导致自己损失了15000元,卖主为此将买主告上法庭,索要15000元损失。 11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理了这起银行延迟房贷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因其欠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余某的钱,便委托余某代为出售其位于合肥市某处的房产,其欠余某的钱款从售房款中予以扣除。随后余某与被告孟某于2009年12月24日就买卖原告的房产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孟某除应当及时支付首付款及定金外,还应当积极向中介公司与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如贷款迟延给卖方张某造成损失的,买方应全额赔偿。直到2010年4月8日,银行才发放了20万元按揭贷款,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中介公司协商此事。
    11日,法庭上,被告孟某称,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要求赔偿也是没有依据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及定金,以及办理了20万元的商业贷款。现金首付款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万元的贷款也已经支付了。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房款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导致贷款延误的行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被告按银行要求及时提供了贷款所需材料,但因申请贷款时间已近春节,受银行放贷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办理时间较长,被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阶段。(孔华、王鹏、储玲玲)